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035號
PCEV,112,板簡,1035,2023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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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035號
原 告 黃瑛瑛
被 告 江羿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訴外人劉金成於民國111年間數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時 ,均持被告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10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其中附表編號1至9之支票並由劉金成背書轉讓予原告, 共171萬元。詎料,訴外人劉金成屆期均未返還借款,系爭 支票經原告提示後亦遭退票,被告自應負發票人責任。為此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
  系爭支票是被先生劉金成盜用,姓名是伊簽的。伊是簽好一 本支票,簽好後放著,要還伊弟弟的借款,但除簽名外,其 餘部分均為空白,伊將票據放在抽屜裡,沒有防著劉金成, 所以劉金成拿去用,伊也不知道,劉金成後來在偵查庭有坦 承盜用伊的票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上簽名印文之真正並不爭執,惟否認系爭 支票之形式真正,抗辯系爭支票係由劉金成未經授權所簽發 。故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應否負支票發票人之責?原告 主張本件有民法第169條之適用,有無理由?原告之請求有 無理由?
 ㈠被告應否負支票發票人之責?
  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 者,固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



任,此項絕對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最高法院 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參照)。
  ⒉查,系爭支票上之發票人簽名固為被告所簽,惟除簽名外 ,並未記載其餘支票之應記載事項,而係由劉金成未經被 告之事前同意,於系爭支票上填載金額,並蓋印被告印文 完畢後交付原告等情,業據劉金成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700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偵查中坦承在案 ,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7000號起 訴書在卷可按(見板簡卷第43至46頁),是系爭支票既係 由劉金成未經被告事前同意自行以被告名義簽發,屬偽造 支票,則被告無發票真意,應不負發票人之責。 ㈡原告主張本件有民法表現代理之適用,有無理由?  ⒈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 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 責任,固為民法第169條所規定,然此所謂由自己之行為 表示以代理授與他人,必須本人有具體可徵之積極行為, 足以表見其將代理權授與他人之事實,方足當之。倘無此 事實,即不應令其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596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原告固主張系爭支票上蓋印被告印章且簽名,被告應負表 現代理之責。惟訴外人劉金成已承認偽造系爭支票,業如 前述,且原告亦自承取得系爭支票均未與被告聯繫過,僅 由劉金成與原告接洽,復未能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 實其說,是原告主張依表現代理,被告應負發票人之責, 洵屬無稽,自無可採。
 ㈢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從而,系爭支票既非由被告本人或授權他人所簽發,原欠缺 發票真意,自不應令被告負發票人之責。原告以系爭支票有 表現代理外觀,亦無實據,故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支票文 義負發票人之責,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15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1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15萬元 111年10月10日 112年2月7日 2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20萬元 111年10月10日 112年2月7日 3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20萬元 111年10月10日 112年2月7日 4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15萬元 111年10月29日 112年2月7日 5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20萬元 111年10月29日 112年2月7日 6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20萬元 111年10月29日 112年2月7日 7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15萬元 111年11月12日 112年2月7日 8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10萬元 111年11月14日 112年2月7日 9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16萬元 111年11月23日 112年2月7日 10 BS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20萬元 111年11月12日 1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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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