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99號
PCEV,112,板建簡,99,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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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9號
原 告 王志康
被 告 蘇**(原告於起訴狀就被告姓名僅記載蘇小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然觀起訴狀全文,並未 記載被告的完整姓名,而僅記載「蘇小姐」,然全國有幾位 姓蘇的人士?又或者不只一位蘇姓人士住在原告起訴狀所載 的處所?法院僅憑原告記載的內容,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 是以,原告起訴狀既然未提出被告姓名、年籍、足資辨別之 特徵,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故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 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 定已於112年9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前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表附卷足憑,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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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