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003號
PCEV,112,板小,4003,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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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蔡儀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旻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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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