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103號
PCEV,112,板小,3103,2023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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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103號
原 告 黃秀容
被 告 天地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瑞真
訴訟代理人 江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 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 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 、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 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即 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並欠缺正當性;亦 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權 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 722號、100年度台上第899號判決參照)。由於侵害歸屬他 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 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 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 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 ,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9 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取得利益,係基於被告侵害歸屬 於原告權益內容之行為而來,難謂原告對被告有不當得利請 求權存在,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3,2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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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