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435號
PCEV,112,板小,2435,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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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435號
原 告 吳愛華
訴訟代理人 沈志超
原 告 葉柏宏

訴訟代理人 郭秀
原 告 呂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愛華
被 告 陳寶瑜
訴訟代理人 陳世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吳愛華對本
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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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