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304號
PCEV,112,板小,2304,202310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3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劉念庭
被 告 李威男(即李威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