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
所示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之情形。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本院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已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形,原確定裁定未適用該法,逕予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云云,為其論據。然附表所示本院裁定以顯無勝訴之望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核屬認定事實之問題,與有無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難謂上開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再審既經駁回,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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