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協議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981號
TPSV,112,台聲,981,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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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郭孝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美雲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怡德律師(事務所設○○市○○區○○○路0段000號0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8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原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6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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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