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
台抗字第12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13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0月3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