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2年度,856號
TPSV,112,台抗,856,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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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56號
再 抗告 人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昀倫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賈志杰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5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 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 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 否則,其再抗告難認係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有錯 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或理由不備之情形。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以相對人抗告有理由,將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所為准予假扣押裁定予以廢棄,改駁回其聲請之裁 定,再為抗告,無非以: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商旅 公司)以新冠疫情入不敷出為由,啟動一系列要求減租、不 付租金之行為,嗣提前終止租約後不肯遷離,相對人就系爭 租約為連帶保證人,其操縱該公司進行脫產行為,個人有脫 產疑慮,再由謙商旅公司數度向另一出租人世豐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提起減少租金之訴、幾度向不同政府單位申請紓 困金與補助,相對人確實已無資力可以正常經營謙商旅公司 ,或是刻意製造資產不足的假象而屬積極隱匿財產之脫產行 為,伊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非全 無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原裁定駁回伊之 假扣押聲請,自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之顯然 錯誤,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云云,為其論據 。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定其未釋明假 扣押原因之事實當否之問題,並非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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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