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監造費用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267號
TPSV,111,台上,1267,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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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青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維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金臻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邱 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用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建上字
第5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再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本息,及駁回其對命給付設計服務費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本息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青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上開新臺幣貳佰叁拾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一O七年十二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請求再給付設計服務費本息之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兩造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太管 處)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上訴後,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變 更為楊金臻,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 明。
二、次查上訴人青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山公司)主張:兩造於101年9月10日簽立設計契約及監造契約(下分稱系爭設計、監造契約),由伊負責辦理花蓮縣秀林太魯閣峽谷九曲洞景觀明隧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事宜。因變更契約取消東洞口之細部設計,致伊完成並經核定之東洞口初步設計因而遭廢棄;另分案招標辦理「明隧道頂拱緩衝層工程」(下稱第二期緩衝層工程),原EPS緩衝層設計之設計書圖無法逕予援用,構成廢棄;且因原施工廠商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山公司)經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終止契約,部分RC主體結構未完成,伊依太管處指示先執行接續修繕工程(下稱接續工程)之設計監造業務,並重新設計調整,原設計RC主體未完成部分無法援用而廢棄,太管處依系爭設計契約第8條第15項約定,應給付各該部分之設計服務費依序新臺幣(下同)86萬3,354元;209萬0,331元、23萬5,418元。又系爭工程分標為第二期緩衝層工程、接續工程、原系爭工程(含後續擴充工程),實際施工復因變更設計、免計工期、延展工期、施工廠商逾期等原因,依序增加監造期間392日、72日、549日,伊均無可歸責事由,亦得依系爭監造契約第5條第6項約定,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請求太管處給付上開增加監造期間之監造服務費用依序為378萬2,338元、3萬6,881元、1,029萬9,624元等情,爰依上開契約條項、系爭監造契約第19條第1項第4款約定,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79條、第227條之2、「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31條規定,求為命太管處給付伊1,730萬7,946元,並加計其中209萬9,424元自107年12月7日、其餘1,520萬8,522元自105年11月1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駁回青山公司請求給付209萬9,424元自105年11月18日起至107年12月6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未據青山公司聲明不服,該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三、對造上訴人太管處則以:東洞口初步設計未經伊核定,亦無 變更、廢棄設計;另案招標第二期緩衝層工程之EPS緩衝層 設計係採用系爭工程之原設計,僅稍作修改,並非實質上變 更,亦無廢棄或變更情事;訴外人東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東黓公司)僅接續施作友山公司未完成部分,RC主體設計未 因終止友山公司承攬契約而遭廢棄,均與系爭設計契約第8 條第15項要件未合,青山公司不得向伊請求上開設計服務費 。又系爭監造契約已將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颱風天 災、災害搶救防災演練、廠商無力履約、中途解約結算等事



項納入考量,青山公司辦理驗收、中途結算作業,均屬履約 範圍,伊已依約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給付監造服務費用,青 山公司不得依系爭監造契約第5條第6項請求各該分標工程延 長監造期間之服務費用;況增加監造服務費用依約採服務成 本加公費法計算,青山公司未提出增加監造期間實際監造服 務人員之薪資、支出行政費用憑據,亦不得向伊請求增加之 監造服務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以:青山公司已依系爭設計契約第2條第4項約定完成東洞口初步設計,依102年2月1日召開之系爭工程規劃設計工作聯繫暨期中簡報(第二次)會議結論,可知該會議係就東、西洞口初步設計一併審查,並原則通過,惟因落石災害及年度經費等因素考量,暫緩辦理東洞口景觀明隧道工程之後續設計及發包,兩造並於同年4月24日辦理契約變更,取消東洞口細部設計,足證青山公司關於東洞口部分之初步設計符合系爭設計契約第8條第15項約定之「已核定」、「已完成之工作廢棄」要件,自得請求按原費率85%計算東洞口初步設計遭廢棄之設計服務費用,即依兩造簽約時概估總工程費用2億2,095萬元,按青山公司提出初步設計時預估之工程費用比例,計算東洞口之建造費用為7,187萬6,692元,據以核算規劃設計費為46萬2,137元。青山公司於本案評選時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提案原為斜頂式明隧道,嗣依指示改依拱型明隧道設計而併為EPS緩衝層設計,由於施工複雜度較高,整體工期由原服務建議書概估之450日曆天增加至600日曆天,且因太管處之經費無法一次到位,乃另案招標頂部緩衝層工程,青山公司因此就第二期緩衝層工程重新提送設計原則及明隧道型式報告書、細部設計,並依序陳報太管處完成各階段審查程序及工程發包。可知因設計條件改變,原核定之設計書圖均須依現況重新檢核,無法援用原設計,應認原EPS緩衝層設計已遭廢棄,青山公司自得請求該部分設計服務費209萬0,331元。友山公司於105年11月17日遭營建署終止契約後,接續工程係針對系爭工程未施工、未完成,及完成部分之缺失改善,需依現況環境及施工條件重新規劃、提送相關設計,太管處亦於106年2月15日、同年5月15日進行預算書圖聯合審查會議,並提出意見命青山公司斟酌及補充,足證系爭工程關於RC主體原設計部分無法援用,應認RC主體未完成部分之設計遭廢棄,青山公司得請求此部分設計服務費23萬5,418元。又系爭監造契約第4條約定契約價金之結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青山公司辦理該契約第3條委託範圍及項目之費用,均包含於服務費內;各分標工程僅在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青山公司之事由時,青山公司始得依第5條第6項約定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兩造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無另援引技服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直接費用、公費、營業稅為計算依據之餘地。而青山公司就分標之第二期緩衝層工程、接續工程、原系爭工程(含後續擴充工程)主張之增加監造期間,其中工程履約期限、展延工期、免計工期,依系爭監造契約第3條委託範圍及項目附件二約定,屬青山公司本應執行之監造業務,且太管處已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給付監造服務費用;另青山公司主張接續工程之免計工期12日部分,亦不符合系爭監造契約第5條第7項約定之要件,均不得請求額外給付監造服務費用。至廠商逾期完工34.5日、105日部分,因青山公司就第二期緩衝層工程、原系爭工程(含後續擴充工程)之監造工作,已經太管處驗收合格且完成,無可歸責事由,自得依系爭監造契約第5條第6項約定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依實際增加之人月,請求薪資、行政費用之增加監造服務費34萬7,803元、126萬8,948元。兩造就系爭工程之監造服務,已簽立系爭監造契約,應以該契約內容作為履約及費用給付之依據,青山公司所主張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經兩造依該約定方式辦理契約變更,無從依系爭監造契約第19條第1項第4款約定為請求;且該契約第5條已就契約成立後之情事變更,致應增加給付情形為「契約價金調整」之約定,無另行適用技服辦法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227條之2規定之餘地;而太管處受領青山公司之監造服務,係基於兩造間之契約約定,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青山公司亦不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從而,青山公司依系爭設計契約第8條第15項、系爭監造契約第5條第6項約定,請求太管處給付440萬4,637元,及自107年12月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至青山公司逾前開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與不再逐一論駁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判命太管處給付209萬9,424元本息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並將第一審所為駁回青山公司請求太管處給付230萬5,213元本息部分之判決廢棄,改判命太管處再如數給付,駁回青山公司之其餘上訴。 五、㈠廢棄發回部分(即關於原判決命太管處再給付230萬5,213 元本息,及駁回太管處對命其給付設計服務費48萬2,673 元本息之上訴;與駁回青山公司請求上開230萬5,213元自 105年11月18日起至107年12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暨請求再給付設計服務費本息之其餘上訴部分): 查系爭設計契約第8條第15項約定:「……乙方(指青山公司) 受變更設計(以初步設計已送甲方核定者為限)之影響,致 增加工作或使已完成之工作因而廢棄時,其廢棄部分視為額 外工作。……未變更部分仍按原費率計算,經重新變更設計後 其中與原設計相同者,亦即可利用部分之設計,不再給付設 計費」(見一審卷㈠第35頁背面),即約定新設計與原設計相 同而可直接利用之部分,不再給付設計費。而依太管處105 年4月15日「九曲洞景觀明隧道工程(第二期緩衝層工程)」 工務作業會議結論:「本案明隧道第二期緩衝層工程(含EPS 緩衝材及植生護坡)係採原核定設計方案,……仍屬原『九曲洞 景觀明隧道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標的續執 行」等語(見一審卷㈠第179至180頁),及同年5月13日工作會 議紀錄記載:「不改變原『九曲洞景觀明隧道工程』EPS緩衝 層之假設設計條件」等語(見同上卷第186頁),似見另案發 包之第二期緩衝層工程(含EPS緩衝材及植生護坡)仍採用系 爭工程原核定之EPS緩衝層設計。果爾,能否以太管處曾召 開會議審查第二期緩衝層工程細部設計及另案發包該工程, 遽謂原EPS緩衝層設計無法為第二期緩衝層工程援用而遭廢 棄?已滋疑義。究竟第二期緩衝層工程有無因另案發包而重 新設計之必要?其設計條件、緩衝填料、施工步驟等項是否 俱與原EPS緩衝層設計不同?凡此攸關原EPS緩衝層設計有無 遭廢棄之判斷,均待釐清。又接續工程係針對系爭工程未施 工、未完成,以及完成部分之缺失改善,為原審所確定之事 實;且青山公司自承:接續工程發生時點,系爭工程已施作 近8、9成,非初期工程,無重新提送初步設計之必要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0頁),則太管處於106年2月15日、同年5月15 日進行預算書圖聯合審查會議係針對「未完成部分之續作」



工程?抑或「已完成部分之缺失改善」工程?系爭工程RC主 體原設計部分何以無法於接續工程援用?亦有未明。原審未 遑詳加調查審認,就青山公司請求給付原EPS緩衝層、RC主 體未完成部分之設計服務費用部分,遽為太管處不利之判決 ,不免速斷。次查系爭設計契約第3條約定:「契約價金結 算方式:服務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一、建造費用, 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 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 、……工程管理費、工務行政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及保險費」,似約定作為設計服務費計算基礎之建造費用係 指工程之「實際施作費用」。而西洞口工程施作之契約價金 高達2億3,371萬元,有營建署與友山公司、新昌營造有限公 司、東黓公司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節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29 至234頁)。則原審以兩造簽約時包含東、西洞口概估總工程 費用2億2,095萬元(即包含間接工程費、稅金、工程管理費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物調準備金等,見一審卷㈠第3 53頁),按青山公司提出初步設計時預估之東洞口直接工程 費占東西洞口總價之比例,計算東洞口之建造費用為7,187 萬6,692元,據以核算東洞口初步設計之服務費,是否與系 爭設計契約第3條、第8條第15項約定相符?更值深究。又原 審未說明青山公司請求太管處再給付設計服務費230萬5,213 元部分,何以不能自105年11月18日起算利息之理由,亦嫌 疏略,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兩造上訴論旨,分別就上開不 利於己部分,自各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 均非無理由。
㈡駁回上訴部分(即關於原判決駁回太管處對命其給付增加 監造服務費用本息之上訴,及駁回青山公司請求太管處再 給付增加監造服務費用本息之其餘上訴部分):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若其取捨、認定及解釋並不違背法令或有悖於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其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 審之理由。查原審以青山公司系爭監造契約第3條委託範圍 及項目之費用,均包含於服務費內;各分標工程僅在增加監 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青山公司之事由時,青山公司始得依 第5條第6項約定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依實際增加之人月, 給予薪資、行政費用之增加監造服務費。而青山公司請求給 付增加監造期間之監造服務費用,除就第二期緩衝層工程、 原 系爭工程(含後續擴充工程)增加之監造期間,分別因廠 商逾期完工34.5日、105日,而得依上開約定請求太管處依 序給付增加監造服務費34萬7,803元、126萬8,948元各本息



外,其餘所主張之履約期間、展延期間、不計工期期間,係 屬青山公司依系爭監造契約應履行監造服務期間,並非額外 監造服務,且太管處業依系爭監造契約第4條約定按建造費 用百分比法給付監造費用,青山公司不得再請求給付,因而 以上述理由就此部分為兩造各自不利之判決,依上說明,經 核於法並無違背。兩造上訴論旨,執此並以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贅述而與判決基礎無 涉之理由,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 ,均非有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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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