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4479號
TPSM,112,台上,4479,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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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479號
上 訴 人 王照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581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王照宗經第一審判決論處持有第一級毒品 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刑,及諭知相關之沒收銷燬後,上訴 人並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 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因而維持第一審科刑 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量刑審酌所 憑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泛稱其犯後深感悔悟,請求給予緩刑,當不再犯等 語,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揆諸前揭說明,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人請求本院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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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