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劉冠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利率 1 4,346元 自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565元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792元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366元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624元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680元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100元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820元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176元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261元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272元 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871元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4,242元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4,350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