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796號
STEV,112,店補,79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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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周玉梅

訴訟代理人 許峻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堂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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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