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764號
STEV,112,店補,764,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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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64號
原 告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俊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姸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松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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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