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736號
STEV,112,店補,736,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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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36號
原 告 洪弘毅

送達代收人 謝佳芳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鑫智慧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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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鑫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