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欠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2年度,1324號
STEV,112,店小,1324,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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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理勤孝
被 告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31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0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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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