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徐蘊康
被 告 翁德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8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99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 (下同)10萬元。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9 萬9987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在刑案起 訴範圍)自民國111年4月中旬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帥憨」、陳威穎等人及其餘成員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均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負責 擔任領取包裹(俗稱取簿手),及實際領取詐欺所得(俗稱 車手)之工作,並約定其擔任車手時,可獲得所領得詐騙金 額百分之1之報酬,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嗣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同年5 月7日晚上8時17分 許,以電話向原告自稱係誠品電商、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客服 人員,佯稱誤將原告設為經銷商,將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 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於同日晚上10時31分許,匯款9 萬9987元至訴外人賴宛婷申 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 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原告因 而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9987元。
三、被告辯稱:刑案已經判決且確定,我沒有意見,但我只有拿 百分之一的工資,我是有一點責任,但不能要我全部負責, 因為錢都是別人拿走的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四、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詐騙原 告,並前往提領原告遭騙之款項,原告受有損害乙情,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判處 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被 告除就訴外人賴于暄部分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 外,其餘部分均撤回上訴在案,有刑事判決可按(小字卷第 51-97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實,且為被 告到庭所不爭執,堪以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 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 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 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 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 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 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13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 工作,協助系爭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原告,已如前述,被告雖 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然其擔任車手之工作,與各行為人 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其行為自與原告所 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視為侵害 原告財產法益之共同行為人,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負 賠償責任,且此與其是否實際取得贓款無涉,故被告辯稱僅 拿到百分之一的工資,其餘款項均由他人取走云云,與其對 原告所負之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無涉,是其所辯,自不足採。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 萬9987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本件係依小額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