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87號
反訴原告 鄭亞蓁
反訴被告 沈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259條所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院受理112年度新簡字第587號損害賠償事件,乃原告沈煌 源、沈楊桂櫻二人因與趙俊傑發生交通事故,請求趙俊傑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反訴原告鄭亞蓁雖以其為趙俊傑附 載之乘客,於該交通事故亦受有損害,乃於上開訴訟事件提 起反訴。但查,反訴原告顯非本件訴訟之被告,及其提起反 訴之訴訟標的雖與本訴具有相牽連關係,但非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是本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 認與上開規定不符,並非適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