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智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稼愷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新簡字第5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