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537號
SSEV,112,新簡,537,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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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劉庭佑

被 告 蕭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執有 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已向本 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 在,是系爭本票所表彰之票據債權存否不明確,然被告仍執 有系爭本票,得據以隨時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已致原告在 私法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復得以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係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間,經訴外 人顏豪均(原告之國中同學)牽線,而加入其成立經營之線 上簽賭群組,並在其慫恿下簽賭,惟原告投注失利,共積欠 賭債新臺幣170萬元。嗣顏豪均向原告討要上開賭債,原告 亦陸續清償部分賭債,惟顏豪均認為原告清償數額太少,乃 於111年9月19日邀約原告與其他簽賭群組成員至臺南市○○區 ○○○路000號(肯德基鹽行店)2樓商討債務,原告在顏豪均



要求下簽發系爭本票,是系爭本票實為賭債糾紛而簽發。且 原告並不認識被告,被告係受債權轉讓而取得系爭本票,系 爭本票之原因債權既係賭債,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 被告於法律上並無請求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 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 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 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 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 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判 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持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及另外2紙本票向本院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2240號裁定就系爭 本票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另2紙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屬 無效而遭駁回)等情,有上開本票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49-5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 屬實。
㈢次查,原告主張其簽發系爭本票係為清償賭債之事實,業據 提出其與顏豪均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對話記錄截圖、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004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為證(本院卷第19-41、67-77頁),而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上開主 張為真實。系爭本票既屬原告為清償積欠之賭債而簽發,而 賭博行為係法令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自屬無效, 不生債之關係,被告即不得享有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 ㈣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其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1年9月19日 50萬元 未載 TH004002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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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