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2年度,715號
SSEV,112,新小,715,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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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15號
原 告 李家豪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葉孟昌王歆詠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試行調解不成立,
已裁定移送本院新市簡易庭審理。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前向本院(臺南
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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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