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2年度,686號
SSEV,112,新小,686,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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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686號
原 告 陳怡璇
被 告 陳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686號(即112 年度新小調字第
608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3 日上
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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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