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2年度,590號
SSEV,112,新小,590,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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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任
被 告 袁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590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7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70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800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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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