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440號
TLEV,112,六簡調,440,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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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民
代 理 人 曾吉昌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黃清枝發支付
命令,惟相對人黃清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萬1,944元,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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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