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429號
TLEV,112,六簡調,429,2023101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庭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
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是聲請人起訴就上開
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給付車輛毀損費新臺幣(下同)2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又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
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
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