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宜民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
具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廖月桃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賴○○等人之年籍
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聲請人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書、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賴廖月桃之「全體遺產」為本
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
「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五、本件應按債務人賴宜民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新台幣2,2100元裁
判費後,補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
六、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賴廖
月桃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七、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賴宜民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八、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