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璿
蘇嘉維
被 告 黃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112 年10月5日適逢小犬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 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 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 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