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裕昌間聲請判決無效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4號判
決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3,200元
(同前案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