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2年度,955號
TLEV,112,六小調,955,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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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添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萬4,0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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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