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2年度,952號
TLEV,112,六小調,952,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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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劉文坤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劉文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2,128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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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