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 告 張桂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6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1 50,640元 2.47% 自112年3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9月2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