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陳冠蓁
被 告 周映彤即周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800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