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2年度,271號
TLEV,112,六小,271,2023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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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郭天
吳柏源
被 告 紀俊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1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原告承保之車輛自出廠日98年1月15日,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0年11月14日,已使用12年,故原告承保之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4,333元(詳如以下計算式)。
【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3,318×0.369=15,984第1年折舊後價值 43,318-15,984=27,334第2年折舊值 27,334×0.369=10,086第2年折舊後價值 27,334-10,086=17,248第3年折舊值 17,248×0.369=6,365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248-6,365=10,883



第4年折舊值 10,883×0.369=4,016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883-4,016=6,867第5年折舊值 6,867×0.369=2,534第5年折舊後價值 6,867-2,534=4,333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333-0=4,333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333-0=4,333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333-0=4,333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333-0=4,333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333-0=4,333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4,333-0=4,333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4,333-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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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