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66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賴建文
游采熒
鄭巧筠
被付懲戒人 陳立奇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兼前藥劑部
部主任(已辭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立奇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陳立奇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兼藥劑部部主任,師(一) 級;現任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業於112年6月5 日辭職)。
貳、案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部主任陳立奇於民國104至 105年間,對於由藥劑部規劃辦理之「藥劑部104年 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等4件勞務採購案 ,明知案內藥事訪視或送藥到宅等履約行為並非由 得標廠商執行,而係由該院所屬各院區藥師依陳立 奇之內部行政要求及指示負責執行,卻一方面指示 所屬同仁協力完成各該採購案所要求之各項驗收資 料,再由其授權該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辦理相關採 購案之驗收;另復授意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 之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 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致上開4件 採 購案之經費總計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中, 有近 半數(高達152萬3,000元)款項均流向該基金 會帳 戶,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均係 以支 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顯有不 符。 另陳立奇為建置相關資訊系統,以便順利執行 上開 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竟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
序辦 理,即私下口頭委請廠商開發建置,損及機關 及廠 商權益,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被彈劾人陳立奇自l02年6月3日起至l08年1月9日止擔任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下稱北市聯醫)藥師兼藥劑部部主任,負責 綜理藥劑部之各項業務。緣北市聯醫藥劑部自l04年起,秉 承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政策,提報執行「l04、l05年臺北市 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及「l05年獨居失能送 藥到宅暨居家用藥安全訪視服務計畫」等3案B級委任公衛專 案計畫(該等計畫提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審核後,同意核撥 計畫所需經費),並據以辦理「藥劑部l04年度社區整合式 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l04068)、「醫院社區整 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標案案號R104129)、「105年 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案號Rl0507 6)及「l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 案號Rl05080)4件勞務採購案。上開公衛計畫及所衍生之相 關採購案係由陳立奇負責督導辦理,詎其於督辦過程未能審 慎依法行事,而有下列之違法失職情事:
一、於藥劑部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 104068)案中,明知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下稱臨床藥 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之意願,竟商請該學會理事長 同意,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陳立奇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 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另授意擔任財團法人 顏焜熒文教基金會(下稱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同時亦為 萬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駿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蕭宏緯, 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 事宜。
㈠北市聯醫藥劑部為執行「l04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 事服務計畫」,而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藥劑部l04年度社 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之勞務採購,依該計畫之需求 說明所載,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針 對65歲以上之門診及出院用藥族群,完成至少960人次之藥 師到宅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居家用藥訪視評估建議紀錄 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 、「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4表單及「個案訪視影音紀錄 光碟」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由陳立奇事先商請時任臨 床藥學會理事長王春玉同意,以臨床藥學會名義投標,並允 諾會支付該學會管理費,且關於該標案之履約事項,皆由陳 立奇之團隊負責,無需臨床藥學會實際參與執行。該採購案 遂於104年7月31日由唯一投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以76萬8,000
元得標。
㈡然查,本案相關履約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 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上開標案內容之訪視勞務,並 以訪視1人次250元之標準簽立訪視費領款證明單予臨床藥學 會。至於履約驗收資料,則係由陳立奇及陳怡靜指示藥劑部 承辦人王博容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事照護服務登錄系統 」(下稱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下載l04年度至l04年l0月31日 以前已由各院區藥師執行之960筆長照訪視紀錄資料(其中 有310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l筆訪視日期在標案履約期 間結束後),復由陳怡靜指示北市聯醫各院區訪視團隊自行 挑選及拍攝訪視個案後,再將相關訪視影像檔案提供予王博 容,以製作影音紀錄光碟,用以充作臨床藥學會履約文件。 ㈢陳立奇另授意擔任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同時亦為萬駿公司 實際負責人之蕭宏緯分別製作吳怡嬅助理薪資18萬元、顏焜 熒基金會影片製作費25萬元及萬駿公司資料處理費4萬8,000 元等各項不實憑證後,交由臨床藥學會職員李羽婷,用以完 成該學會內部之經費核銷及請款流程。
㈣由於該案係採書面驗收、一次付清款項之驗收付款模式,臨 床藥學會於l04年10月30日以書面通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 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該院約用藥師兼 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陳怡靜擔任主驗人,嗣於同年l1月 2日由陳怡靜核蓋其職名章於「主驗人員」欄位後完成採購 案驗收,北市聯醫遂因而於l04年12月25日將採購金額76萬8 ,000元存入臨床藥學會於遠東國際商銀忠孝分行之帳戶,完 成本採購案之付款程序。
㈤而臨床藥學會於收受該標案款項76萬8,000元入帳後,其中5 萬元係依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另24萬元(250元*960人 次=24萬元)訪視費以整批匯款交易方式分別匯入執行訪視 之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帳戶外,其餘款項則依前揭助理薪資 、影片製作費、資料處理費等不實內容之憑證出具單位及金 額,於l05年1月26日分別匯款至吳怡嬅、顏焜熒基金會和萬 駿公司之銀行帳戶。
二、於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標案案號Rl04129 )案中,亦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之意願, 竟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續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陳立 奇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 ,並於被指派為該案主驗人後,授權陳怡靜代理其行使主驗 人職權,予以驗收通過,另授意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 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㈠上開北市聯醫標案案號Rl04068完成驗收後,陳立奇及陳怡靜
復以「衛生局建議運用剩餘經費再增加訪視服務人數」為由 ,指示藥劑部承辦人賡續辦理「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 務計畫案」,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針對65歲以上長者、獨居或弱勢族群、用藥高關懷病人等族 群完成至少600人次之藥師到宅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個案 訪視紀錄(同上開4表單)、統計分析、成果發表記者會及 宣導廣告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該採購案嗣於l04年12 月7日決標,亦係由臨床藥學會秉承其理事長與陳立奇之前 揭協議參與投標並得標,依底價81萬9,990元承作。 ㈡惟查,關於本案相關履約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 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上開標案內容之訪視勞務 ,並以訪視1人次250元之標準簽立訪視費領款證明單予臨床 藥學會。而履約驗收之個案訪視紀錄資料,則係由陳立奇及 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王博容至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下載l0 4年度至l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由各院區藥師執行之第961至1 ,660筆資料(合計700人次,然其中698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 期前、2筆訪視日期不明),至於驗收資料所要求之「統計 分析」資料、「成果發表記者會」及「宣導廣告」亦均係由 北市聯醫藥劑部內部同仁,分別依陳立奇或陳怡靜之指示, 協助製作或以相關資料權充,供作臨床藥學會據以報驗請款 之驗收資料。
㈢陳立奇另授意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兼萬駿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蕭宏緯分別製作吳怡嬅助理薪資18萬元、呂品潔撰稿費l0萬 元、顏焜熒基金會影片製作費20萬元、萬駿公司資料處理費 4萬元及顏焜熒基金會發表會委辦費5萬9,000元等各項不實 憑證後,交由臨床藥學會職員李羽婷,用以完成該學會內部 之經費核銷及請款流程。
㈣陳立奇明知本件採購契約所要求之藥師居家訪視服務並非由 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執行,卻仍於l04年12月25日以書面通 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 ,指派陳立奇擔任主驗人,嗣於同年月30日由陳立奇授權陳 怡靜逕予驗收,因此由陳怡靜核蓋陳立奇職名章甲章於北市 聯醫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後完成採購案驗收,北市聯 醫遂因而於l05年1月15日將採購金額81萬9,990元存入臨床 藥學會於遠東國際商銀忠孝分行之帳戶,完成本採購案之付 款程序。
㈤嗣臨床藥學會於收受該標案款項81萬9,990元入帳後,其中6 萬5,990元係依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另17萬5,000元(25 0元*700人次=17萬5,000元)訪視費以整批匯款交易方式分 別匯入執行訪視之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帳戶外,其餘款項則
依前揭助理薪資、撰稿費、影片製作費、資料處理費、發表 會委辦費等不實內容之憑證出具單位及金額,於105年l月26 日分別匯款至吳怡嬅、呂品潔、顏焜熒基金會和萬駿公司等 之銀行帳戶。
三、於l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l05076 )及l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105080 )2案中,陳立奇亦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 之意願,仍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續以該學會名義投標, 再由陳立奇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 驗收文件,並於北市聯醫指派其與陳怡靜共同擔任主驗人後 ,授權陳怡靜於驗收期日單獨辦理驗收,予以驗收通過,另 授意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 理經費核銷事宜。
㈠北市聯醫藥劑部為執行「l05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 事服務計畫」,以「需協請公會及社區藥局配合協助服務80 0人次」為由簽辦「l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採 購案」(標案案號R105076),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長者、獨居或弱勢族群、用 藥高關懷病人等族群完成至少800人次之藥師執行居家藥事 照護訪視,並提供個案訪視紀錄(需包含居家用藥訪視之ex cel總表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統計分析、影像紀錄( 至少20例)及宣傳文宣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另該部為 執行「l05年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暨居家用藥安全訪視服務計 畫」,以「需協請公會及社區藥局配合協助服務600人次」 為由,簽辦「l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採購案」 (標案案號Rl05080),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l05年12月 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長者、獨居或失能族群完成至少60 0人次之藥師送藥到宅與用藥安全訪視,並提供個案送藥及 訪視紀錄(excel總表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統計分析 及成果發表記者會之照片、影片、新聞稿等文件作為書面驗 收資料。上開2採購案均於l05年9月30日決標,並均由唯一 投標廠商臨床藥學會得標,分別依底價88萬元及底價67萬元 承作。
㈡關於標案案號Rl05076採購案之履約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 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訪視勞務。而驗 收所需之個案訪視紀錄資料,則係由陳立奇及陳怡靜指示藥 劑部承辦人至北市聯醫藥事系統設定「執行期間」為「l05 年全年度」,下載均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執行之l,l03人 次訪視紀錄資料後;製作excel總表電子檔(惟其中有787筆 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至於驗收資料所要求之「統計分
析」、「影像紀錄」亦係由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員製作 完成,僅「宣傳文宣」部分,係指示藥劑部同仁洽覓網路人 氣畫家蕭佩玲委外製作,惟該宣傳文宣完成後,卻由陳怡靜 承陳立奇之指示,要求承辦人員製作「顏焜熒基金會」為抬 頭之領據,交付蕭佩玲簽領1萬5,000元之報酬。 ㈢依臨床藥學會辦理本案之經費收支報告表及相關黏貼憑證用 紙所示,本案業務費總和81萬8,400元,其中25萬元係由瑞 富毅有限公司(下稱瑞富毅公司)以資訊處理費科目支領, 另訪視交通費15萬7,250元及業務費代墊款41萬1,150元,二 者合計56萬8,400元均係由顏焜熒基金會以收據具領。另復 由蕭宏緯依陳立奇之授意,陸續製作與蒐集資訊處理費5萬 元、用藥安全宣導講座費2萬元、助理講座費800元、研究獎 助費2萬元、社群行銷委託費6,500元及1萬6,000元、顏焜熒 基金會向台北市文山國際青年商會繳納費用1萬元之收據、 助理費27萬2,850元等不實憑證,作為業務費墊支之憑證。 ㈣而關於標案案號Rl05080採購案之履約訪視部分,主要仍係由 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另有 55人次係由松藥局藥師參與執行。而驗收所需之個案訪視紀 錄資料,係由陳立奇及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至北市聯醫 藥事系統製作「個案送藥及訪視紀錄excel總表」、「統計 分析」等文件,其訪視紀錄資料合計622人次(惟其中有391 筆送藥日期在決標日期之前)。至於「成果發表記者會」, 則由陳怡靜指示藥劑部同仁負責辦理,並僅就該記者會主持 人,委由非北市聯醫職員之林裕庭(Sandy)擔任,另就場 地佈置、媒體露出部分,委託新視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 稱新視界公司)協助辦理。惟為製造係顏焜熒基金會委託林 裕庭及新視界公司及由該會墊支該筆款項之外觀假象,陳怡 靜遂指示要求林裕庭簽立「顏焜熒基金會」為抬頭之領據支 領主持費報酬6,000元,並通知新視界公司針對該筆金額4萬 9,350元款項,開立買受人為顏焜熒基金會之發票,陳怡靜 再將前開2份憑證交付予蕭宏緯。
㈤依臨床藥學會辦理本案之經費收支報告表及相關黏貼憑證用 紙所示,本案業務費總和59萬5,600元,其中15萬元係由瑞 富毅公司以程式設計費科目支領,另訪視交通費7萬8,000元 及業務費代墊款36萬7,600元,二者合計44萬5,600元均係由 顏焜熒基金會以收據具領。另復由蕭宏緯依陳立奇之授意, 陸續製作與蒐集研究獎助費2萬元、社群行銷委託費6,500元 及1萬6,000元、助理費26萬9,750元等不實憑證,作為顏焜 熒基金會墊支相關業務費之憑證。
㈥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並未實際履行上開2案採購契約所要求之
長照藥事訪視服務及藥師送藥到宅訪視服務,然仍於l05年1 2月19日以書面通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 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陳立奇及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 陳怡靜共同擔任主驗人,陳立奇明知相關履約報驗資料均非 臨床藥學會製作完成,內容顯有不實,卻仍於同年月22日由 陳怡靜單獨負責主驗,2案均由陳怡靜核蓋其職名章以及陳 立奇職名章甲章於北市聯醫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後完 成此2採購案之驗收,嗣北市聯醫因而於l06年1月l1日將2案 之採購金額88萬元及67萬元(合計155萬元)存入臨床藥學 會於遠東國際商銀忠孝分行之帳戶,完成採購案之付款程序 。
㈦嗣臨床藥學會於收受此2標案款項共計155萬元入帳後,其中 各以標案金額7%,即6萬1,600元及4萬6,900元,合計l0萬8, 500元,係依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外,l06年5月15日將其 中2萬7,500元訪視費匯入學府松藥局負責人之帳戶、另40萬 元匯入瑞富毅公司之帳戶,其餘款項l0l萬4,000元全數匯入 顏焜熒基金會之兆豐銀行蘭雅分行帳戶。
四、關於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 置及系統後續功能擴充增修部分:
㈠上開4件採購案雖均不包括資訊系統建置之資訊標案部分,惟 陳立奇認為,為能順利執行上開長照相關藥事訪視計畫,及 為符合各該標案需求說明內容提及「每次訪視前須先於系統 確認訪視次數及個案資料」、「訪視後須將訪視紀錄鍵入系 統」、「驗收內容須包含鍵入系統產出之居家用藥訪視評估 建議記錄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 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各項系統紀錄表單」之要求,顯然有 必要建置一套輔助上開各項公衛計畫執行之資訊系統,詎其 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遂於l04年4月間,經時任北 市聯醫藥劑部臨床藥學組組主任兼該院松德院區藥劑科主任 楊淑瑜(現任北市聯醫藥劑部部主任)之推薦,逕自私下覓 妥資訊廠商瑞富毅公司進行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開發,並由 陳立奇口頭與該公司負責人蔡達毅先生洽訂系統建置需求, 惟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瑞富毅公司約於l04年5、6 月間將初步建置完成之系統交付北市聯醫藥劑部使用,亦未 依法辦理驗收程序,其後瑞富毅公司復持續依陳立奇或陳怡 靜之要求,依相關使用需求陸續擴充增修該系統之功能。截 至l04年9月底之系統建置費用為9萬1,000元,其中5萬8,800 元係由北市聯醫於l04年12月15日匯款至蔡達毅名下郵局帳 戶,另外3萬2,200元款項則係由陳立奇指示蕭宏緯,蕭宏緯 再託由其胞姊蕭卿媛於l05年3月8日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瑞
富毅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內,均未由上開Rl04068號 及Rl04129號計畫案經費報支。
㈡至於系統建置完成後陸續產生之功能擴充增修費用,經陳立 奇長期拖欠,至106年4月間,為配合臨床藥學會關於Rl0507 6號及R105080號2計畫案經費之核銷,始由陳怡靜要求蔡達 毅開立買受人為臨床藥學會、金額分別為25萬元及15萬元之 發票各l張,嗣臨床藥學會即於l06年5月15日將40萬元匯入 瑞富毅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㈢另陳立奇為避免日後受到相關質疑,於l07年5、6月間,始託 由蕭宏緯,以顏焜熒基金會之名義,與瑞富毅公司事後補行 簽訂「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l份,惟卻將合約書 簽訂日期倒填為l04年8月6日,以製造當初係由顏焜熒基金 會委託瑞富毅公司開發本案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假象。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 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 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分別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 段及第17條所明文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 第2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 、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 迴避。」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 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又同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 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 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亦 同此旨。另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該法第l12條授權訂 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5條前段及第l0條分別規定: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 均應注意維護」、「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 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該準則第7條則就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予以列舉規定,同 條第3款為「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另同條第17款係「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 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
三、詢據陳立奇提出書面答復資料表示,對於督辦藥劑部委辦計 畫執行過程核有不當之處,其深切檢討身為單位主管督導不 周,願承適當之責。惟其於全案之執行確實為推動市府衛生 局公衛政策任務之目的,且確實依案達成公衛計畫目標,成 功引領建立國內醫院社區合作居家照護服務模式,並促本計 畫順利推動及擴大服務至今,絕無任何不法之圖。並堅稱: 本案所有委辦經費流向清楚,均公款公用於計畫執行相關用 途,確無任何詐取公款之情云云。另其於監察院詢問時稱: 「這個部分(按: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部分)若有 不合法的狀況我願坦然面對。我的認知真的沒有意識到這個 有問題。我認為我們發包出去之後承攬廠商應該是可以自己 再去找其他的協力廠商來協助完成資訊系統等非主要的部分 」、「關於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置,我們有接觸一些資訊 廠商,他做的最好,所以我就決定請協助瑞富毅公司建置。 建置完成時約是l04年間,但幾月我現在已記不清楚,因為 後面真的還一直再修,其實我已經要求這個資訊建置商很多 了,一直到l08年事件發生前都還持續在修系統,這個廠商 確實是老實人,都有配合。做好時是直接交付聯醫使用沒錯 ,而因為透過轉委任方式辦理,所以聯醫方面確實沒有經過 驗收的程序,這個我承認」等語。
四、惟據陳立奇於監察院詢問時表示,其於甚早以前即已加入臨 床藥學會,為該學會之會員,並曾任該學會之監事,另查陳 立奇自l02年l1月8日起至105年l1月7日擔任該學會之理事職 務,則關於其任職機關委外辦理之採購案件,該學會是否適 合承接,本宜謹慎評估,並注意前揭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服 務法有關迴避之規定,詎陳立奇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實際承 作本案相關藥事訪視服務標案之意願與能力,仍以支付標案 金額一定比率之「管理費」作為學會收入之條件,請託該學 會掛名承攬相關標案。復於明知驗收時所提出之訪視紀錄等 相關驗收資料均非由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依約執行完成之狀 況下,仍授權所屬藥品管理組組主任陳怡靜以自己或陳立奇 之名義辦理驗收通過,使北市聯醫因而無從查悉得標廠商並 無實際依約提供相關勞務給付,而向得標廠商如數付款。該 等驗收不實行為核已違反前揭「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相關 規定。
五、另查,顏焜熒基金會係由陳立奇之博士班指導教授顏焜熒先 生於77年間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係推動國內科 學文教活動,陳立奇基於師生情誼,長期協助該基金會之會 務運作,l04年初陳立奇辭任基金會執行長職務,並由其覓 得蕭宏緯接任,惟陳立奇仍擔任該基金會董事,且對於基金
會之部分會務、文書業務等,仍有主導掌控權,居於該基金 會實質負責人之地位。陳立奇明知「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保 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所編列之居家訪視費用金額 為l,000點/次/個案,本案4項勞務採購案之訪視費用亦均係 以訪視每人次l,000元之標準編列相關經費需求,卻於計畫 執行階段,擅自改以「院內藥師每人次250元;院外藥師每 人次500元」之標準計付相關訪視費予實際執行藥事照護訪 視服務之藥師,且於實際上絕大多數之訪視均由北市聯醫所 屬院內藥師執行(據陳立奇自承,此4案中僅Rl05080號案中 有院外藥師參與訪視)之情況下,l05年度起陳立奇復擅作 主張,對於由院內藥師執行之訪視,改從院內之績效獎勵金 給付,故未再支領本計畫之訪視費,此有陳立奇於監察院詢 問時之陳述:「第2年之後有從院內的績效獎勵給錢,所以 這個計畫中就沒有再支訪視費。我們院內另有平常工作表現 的績效評核,所以後來院內的藥師就沒有從計畫支,因為不 能重複給補助」在卷足憑。以致原本依各標案經費需求評估 ,均占標案金額6成以上之「訪視費」支出大幅縮減,Rl040 68號案原應支付96萬元,實際僅支領24萬元;R104129號案 原預計支付60萬元,實際僅支領17.5萬元;Rl05076號案原 預計支付80萬元,實際上絲毫未動支;Rl05080號案原預計 支付60萬元,實際上僅支付2萬7,500元。基此差距,陳立奇 為達成計畫經費全數核銷之目的,復擅自將原與相關採購案 履約執行毫無關聯之顏焜熒基金會以「協力廠商」之名義納 入,並陸續授意該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 不實之憑證單據,提供予臨床藥學會負責處理帳務之行政人 員,以便辦理計畫案經費核銷之用。臨床藥學會嗣並根據相 關憑證,將其自北市聯醫受領之採購金額款項,分別匯至憑 證出具單位之銀行帳戶。其中,顏焜熒基金會自此4件採購 案分別獲臨床藥學會匯入25萬元、25萬9,000元、56萬8,400 元、44萬5,600元,合計152萬3,000元。六、對此,陳立奇雖辯稱:「基金會就是無償做很多事情,因為 本來就是公益性質的。因為學會也無法幫我控管經費,使資 訊的經費專款專用。我當時有跟顏老師報告,他也願意由基 金會幫忙做經費的控管。顏老師在106年間已過世」、「因 為我知道學會的經費不能跨年度,我想說資訊是多年會再需 要增修、後擴的,我怕到時還要再去找錢,所以才經老師同 意,由顏焜熒文教基金會幫忙將這筆要給資訊系統專款專用 的錢交由顏焜熒文教基金會統一控管。這部分檢方也一直不 相信,但我真的只是為了要做事情。……我想說資訊是多年會 再需要增修、後擴的,我怕到時還要再去找錢,當初才會想
說藉由顏焜熒文教基金會來協助」等語,復於監察院詢問後 自行補陳監察院之檢討報告1份中陳稱:「本案協力廠商顏 焜熒基金會於本案誠屬公益協助性質,……基金會當時協辦系 爭計畫時,係為協助北市聯醫藥事照護系統之開發、維護及 改善,配合保留相關委辦經費,公益協助分期程支付資訊費 使用,並非視為該會收入,亦未作計畫其他以外用途」、「 本資訊系統功能之賡續增修,有具體之預計後續擴充期程, l07年後續擴充項目已完成,待與廠商結算報價,及l08-l09 年後擴資訊功能需求待訪談,惟目前皆因案被迫中止中」云 云。惟查,顏焜熒基金會本身並無資訊方面專業,何以竟會 驟然介入本案與瑞富毅公司締結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資訊 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其真實性已有可疑,復查本案 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與顏焜熒基金會間竟無任何一紙書面契 約,以約定彼此間負責執行之範圍,該「協力廠商」之存在 甚至為臨床藥學會所不知情,核與一般洽請他廠商共同協辦 某項政府機關標案之實務有間,又瑞富毅公司亦未曾就本案 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置、增修與顏焜熒基金會有任何之商 議,均係直接由該公司負責人與北市聯醫人員洽談相關系統 功能需求及費用,凡此均足見顏焜熒基金會非屬本案4件採 購案之協力廠商,亦無協辦之事實。而倘依陳立奇所述,顏 焜熒基金會公益協助本項資訊系統建置案,則何以l04年度 之建置費用9萬1,000元均非由該基金會付款?而l05年度之2 件採購案中,復另由臨床藥學會向瑞富毅公司支付40萬元, 亦非由顏焜熒基金會支付。資訊系統開發固常有跨年度逐年 增修擴充功能之需求,惟一般而言,後續功能擴充及維護等 經費需求當不會高於建置費用,該系統究尚有何高經費需求 之擴充計畫與期程,亦未據陳立奇具體指明,而顏焜熒基金 會收受相關計畫款項撥入後,何以無須將相關款項歸墊,而 可使該152萬3,000元款項處於「均未動支、待支應該系統後 續擴充資訊功能增修之資訊費用」之狀態,均有悖常理亦令 人費解,可見陳立奇所辯顯屬虛妄,要難憑採。七、又陳立奇明知北市聯醫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政府機關,亦 明知其委託瑞富毅公司開發建置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係為供北 市聯醫使用需求,且初期之建置費用即會逾l0萬元,而有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程序進行之必要。詎其便宜 行事,逕行決定由瑞富毅公司承攬,且未以機關名義與廠商 簽訂採購契約,即私下以口頭方式委請廠商開發建置,致系 統建置完成交付北市聯醫使用後,廠商無從要求北市聯醫支 付建置費用,而後續系統使用上若出現相關問題,北市聯醫
亦無從據以要求廠商維修或改正,相關權利義務不明,對機 關及廠商之權益維護均屬不利,此部分顯已違反前揭「採購 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規定。
八、陳立奇固係於諸多困難、障礙下,勉力執行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長照政策下之相關公衛計畫,惟其明知該等計畫補助款皆 應依原所提報之經費需求科目,於額度限制範圍內覈實報支 ,不得挪作他用,詎其於執行過程中,利用北市聯醫對於該 類勞務委外計畫案之查核鬆散,竟萌生以不實憑證報支相關 計畫經費款項之念,嚴重紊亂相關帳務處理,公私不分,殊 屬非是,關於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 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併比敘明。
九、綜上論結,陳立奇為藥學領域資深公務員,深受國家栽培與 任職機關之器重,擔任北市聯醫藥劑部部主任之要職,詎其 對於所督辦之採購案件未能審慎依法行事,明知臨床藥學會 欠缺履約能力,仍借其名義陸續承接相關標案,再以部主任 職務要求所屬同仁配合協力完成標案驗收所需之各項資料, 且其為將相關採購案經費全數核銷支領,復授意顏焜熒基金 會之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單據,供 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致案內4件採購案之經費總計3 00餘萬元中,有近半數(高達152萬3,000元)款項均流向該 基金會帳戶,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均係以支 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顯有不符。核其所為 ,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段及第17 條等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 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已改制為懲戒法院),依法懲戒。伍、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件l、陳立奇派令。
附件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l04年2月4日北市衛企字第l0430 856800號函。
附件3、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13日府授衛食藥字第l090l133 58號函。
附件4、北市聯醫藥劑部l04年5月19日簽。 附件5、北市聯醫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需 求說明。
附件6、l08年1月8日廉政官詢問王春玉詢問筆錄。
附件7、l08年1月9日檢察官訊問王春玉訊問筆錄。 附件8、l04年7月31日開標紀錄。
附件9、l07年6月12日廉政官詢問王博容詢問筆錄。 附件10、l07年9月12日廉政官詢問王博容詢問筆錄。 附件11、l07年l1月15日廉政官詢問王博容詢問筆錄。 附件12、Rl04068案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經費收支 報告表、各項經費黏貼憑證及領款證明單或發票 。
附件13、l04年l0月30日得標廠商辦理驗收申請書。 附件14、l04年l1月2日驗收紀錄。
附件15、l04年12月25日付款憑單。
附件16、105年1月26日臨床藥學會匯款交易清單、匯款申 請書。
附件17、北市聯醫藥劑部l04年l1月6日簽。 附件18、北市聯醫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 Rl04129案)需求說明。
附件19、l04年12月7日決標紀錄。
附件20、Rl04129案臨床藥學會經費收支報告表、各項經費 黏貼憑證及領款證明單或發票。
附件21、l04年12月25日得標廠商辦理驗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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