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9年度,13446號
TPPP,109,清,13446,2023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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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446號
送機 關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
代 理 人 余國呈
游詠
被付懲戒人 郭詩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前專員






辯 護 人 徐紹鐘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詩晃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併罰款新臺幣陸拾萬元。 事 實
壹、法務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郭詩晃係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臺北市調 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松山調查站前專員(民國109年1月 16日屆齡退休)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 受懲戒。謹將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㈠應受懲戒事實:
郭詩晃原係臺北市調處松山調查站肅防承辦人,於98、99年 間,因母親郭蕭秀紅(已歿)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住處進行都 更改建,而結識洪村騫及李世仁(綽號李文賓)。 ⒉105年9月29日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下稱洗防處)將「潤寅實 業有限公司王喬孍等人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下稱潤寅案) 」,函移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下稱經防處),發交臺北 市調處松山調查站偵辦,嗣分文由郭詩晃承辦,其後洗防處 又陸續檢送6次相關金融情資,交郭詩晃併案辦理。郭詩晃 於105年11月間約談潤寅集團員工施娟娟後,實際負責人王 音之擔憂其詐貸銀行犯行曝光,乃透過洪村騫知悉潤寅案承 辦人係郭詩晃。洪村騫考量潤寅案若遭偵辦,王音之恐無法 支付渠每月高額借款利息及債權,遂指示李世仁安排與郭詩 晃會面、行賄事宜。
⒊106年4月6日洪村騫透過李世仁以都更名義與郭詩晃相約在郭



蕭秀紅住處見面;洪村騫王音之墊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賄款,置放在水果箱內,親自於郭蕭秀紅住處內交付予 郭詩晃,而郭詩晃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期約不正利益之 犯意,當場收下該筆500萬元之賄款,另向洪村騫提出協助 調升職等之要求,以此作為其不移送潤寅案之對價。 ⒋洪村騫於106年5月3日在有富集團辦公室內,向王音之告知並 索討已墊付郭詩晃潤寅案行賄款500萬元,王音之即開立面 額均為250萬元支票2張予洪村騫。而郭詩晃106年4月6日收 賄500萬元後,長達1年半未積極追查潤寅案交易疑點,案件 拖延至107年11月8日僅以「證人」身分寄發通知書予莊雁鈞王音之,並於107年11月20日在臺北市調處進行單人查證 ,於30分鐘、50分鐘內完成調查筆錄製作。 ⒌郭詩晃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8年1月2 日10時11分、13時43分及18時49分,向李世仁表示案件即將 調查終結,要求李世仁轉知王音之儘速補提證據,王音之旋 指示員工林奕如分別於同日上午11時許及翌(3)日,分3次 前往臺北市調處,將潤寅案相關匯款資料等交予郭詩晃。郭 詩晃即於108年1月7日擬具「案號105/00000000/192案件, 既查無具體不法事證,同意改列資料參考」之函稿,陳核後 於108年1月8日書函報經防處,嗣經防處108年1月11日書函 准予改列資料參考。
⒍另王音之為感謝郭詩晃之包庇行為,於渠母親郭蕭秀紅去世 時,以致贈奠儀為由,於108年4月7日在洪村騫住處地下停 車場交付有違正常社交禮俗之10萬1,000元高額奠儀於郭詩 晃。
㈡行政調查證據:
⒈調查局人事室109年7月1日書函郭詩晃資料,略以:郭詩晃72 年9月8日至87年4月1日均任職臺北市調處,87年至93年介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擔任股長,94年3月1日回任調查局 臺北市調處松山調查站,擔任該站肅防組、松山組、信義組 案件(肅防)承辦人,迄108年1月11日調臺北市調處檔案室 。
⒉洗防處書函與郭詩晃承辦潤寅案資料,略以: ⑴經防處105年10月3日檢附洗防處105年9月29日書函內容,發 交臺北市調處(副知洗防處)潤寅案資料,請該處查明實情 研處見復(案號105/00000000/192);後洗防處續於105年1 0月5日、10月19日、11月7日、30日、106年2月16日、11月2 9日書函臺北市調處(副知經防處)潤寅案相關資料;郭詩 晃先後於105年11月2日、106年2月24日簽辦「證人通知書」 ,通知匯款代理人施娟娟張峻德等人赴臺北市調處進行查



證。
郭詩晃於107年1月12日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調閱潤 寅案相關公司105至106年間前十大交易對象進銷項彙加明細 表,經該室於107年1月29日函復在案,郭詩晃並於文中註記 「擬:併卷參辦、核章1107」。
⑶107年11月7日郭詩晃以稿代簽製作證人通知書,通知莊雁鈞王音之於11月20日赴臺北市調處查證;108年1月7日郭詩 晃擬具「案號105/00000000/192案件,既查無具體不法事證 ,同意改列資料參考」之函稿,陳核後於108年1月8日函報 經防處,嗣經經防處108年1月11日書函同意將潤寅案改列資 料參考,同日郭詩晃調至臺北市調處秘書室負責檔案管理業 務,該案則由接辦人員鍾乘文於108年1月15日將該函文併卷 存查。
⒊109年6月29日、8月7日郭詩晃陳述調查筆錄,略以: ⑴郭詩晃矢口否認106年4月6日有收受洪村騫給付之500萬元賄 款、期約升等而違背職務簽結潤寅案及洩密等情。 ⑵坦承108年1月2日、3日間曾於臺北市調處收受王音之提供潤 寅案相關資料及108年4月間收受洪村騫代為給付之10萬元( 實際金額應為10萬1,000元)母親往生奠儀。 ⒋109年7月3日王音之陳述調查筆錄,略以: ⑴郭詩晃於105年11月間約談潤寅集團員工施娟娟後,王音之擔 憂其詐貸銀行犯行曝光,乃透過洪村騫知悉潤寅案承辦人「 郭專員」身分,該案承辦人即為郭詩晃。洪村騫並於106年3 月17日、22日陸續透過李世仁安排與郭詩晃會面。 ⑵王音之106年4月至6月間曾詢問洪村騫潤寅案消息,洪村騫告 知已拿500萬元給郭詩晃,並要求渠現場開立2張金額各250 萬元支票;107年10月、11月間去找洪村騫換票時,洪村騫 表示「他準備要結案了」。
⑶107年11月20日依通知書前去臺北市調處,在開始筆錄前,郭 詩晃表示已去國稅局調潤寅等公司進銷項資料,並問「你這 樣子就會違反商業會計法,這樣會計師帳要怎麼做」後開始 錄音,郭詩晃沒有再問商業會計法的事情,筆錄約1小時結 束,離開前郭詩晃提及,洪村騫答應要給渠母親每個月幾萬 元生活費都沒有給。
⑷107年12月26日或27日洪村騫致電王音之找郭詩晃,告知補完 資料就可結案,王音之因開刀住院請員工林奕如去臺北市調 處找郭詩晃,郭詩晃跟林奕如表示補資料以利結案。 ⑸潤寅案結案後,李世仁告知郭詩晃母親過世的消息,並透過 洪村騫包現金10萬1,000元奠儀給郭詩晃。 ⒌109年7月8日洪村騫陳述調查筆錄,略以:



⑴106年前後,王音之表示潤寅公司遭調查局調查,要求洪村騫 協助關說,洪村騫乃以都更為由,約郭詩晃見面。 ⑵106年4月6日洪村騫帶著裝有500萬元現金的水果箱赴郭詩晃 住處交付予郭詩晃。
郭詩晃透過李世仁告訴洪村騫本案係公司法案件,王音之欠 洪村騫10幾億元洪村騫擔心王音之因案出事而無法還款。 ⑷郭詩晃母親過世,洪村騫確實有拿一包10萬1,000元奠儀給郭 詩晃。
⑸李世仁向洪村騫轉述郭詩晃快退休了,希望洪村騫能夠運用 關係幫郭詩晃升等。
⒍109年7月8日李世仁陳述調查筆錄,略以: ⑴郭詩晃曾因聯繫不到王音之,通知李世仁轉告王音之趕快把 資料補齊送到臺北市調處。
⑵106年4月6日陪同洪村騫去找郭詩晃。
郭詩晃曾透過李世仁拜託洪村騫關於升等之事,106年4月6日 後郭詩晃再次提及,洪村騫表示已經請前處長告知現任副局 長,李世仁依指示回復郭詩晃。
⑷告知郭詩晃,王音之有包10萬1,000元奠儀的事。 ⑸郭詩晃通知李世仁案子簽結,李世仁即通知洪村騫,並於108 年1月15日20時31分傳訊息向王音之表示「王董:您的案件 已經簽送出結案」。
二、郭詩晃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已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之有調查職務之人 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 以外秘密罪、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第3點等規定,經調查局109年9月21日考績委員會第313 次會議決議,復經法務部109年12月4日109年度考績委員會 第4次會議決議,郭詩晃所涉違失行為,符合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1款規定應受懲戒之情形,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 書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三、郭詩晃所涉違失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編號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8月19日109年度偵 字第18630、22056號起訴書。
編號2-1:調查局人事室109年7月1日調人壹字第1090651967 0號書函。
編號2-2:調查局人事室108年10月8日調人壹字第000000000 70號書函(稿)。
編號2-3:人事室組編任免科108年11月1日簽。 編號2-4:公務人員退休(職)事實表(郭詩晃)。



編號2-5:退休(職)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附表(郭詩 晃)。
編號3-1:調查局105年10月3日調防貳字第10525562370號書 函。
編號3-2:調查局105年9月29日調錢壹字第10535556450號函 。
編號3-3:洗防處105年10月5日調錢壹字第10535557340號書 函。
編號3-4:洗防處105年10月19日調錢壹字第10535560230號 書函。
編號3-5:臺北市調處105年11月2日北防字第10543663070號 證人通知書(稿)(證人:施娟娟)。
編號3-6:洗防處106年11月29日調錢壹字第10635576580號 書函。
編號3-7:洗防處105年11月7日調錢壹字第10535563870號書 函。
編號3-8:洗防處105年11月30日調錢壹字第10535568930號 書函。
編號3-9:洗防處106年2月16日調錢壹字第10635509180號書 函。
編號3-10:臺北市調處106年2月北防字第10643530630號證 人通知書(稿)(證人:侯凱晴等10人)。
編號3-11:洗防處106年11月29日調錢壹字第10635576580號 書函。
編號3-12:臺北市調處107年1月12日北防字第10743507540 號書函。
編號3-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7年1月29日財北國稅 監發字第107020051號函。
編號3-14:臺北市調處107年11月8日北防字第10743707100 號證人通知書(稿)(證人:莊雁鈞等2人)。 編號3-15:臺北市調處108年1月8日北防字第10843502570號 書函。
編號3-15.1:案號105/00000000/192號案件說明。 編號3-16:調查局108年1月11日調防貳字第10825502040號 書函。
編號4-1:調查局109年6月29日調查筆錄(郭詩晃)。 編號4-2:調查局109年8月7日調查筆錄(郭詩晃)。 編號5:調查局109年7月3日調查筆錄(王音之)。 編號6:調查局109年7月8日調查筆錄(洪村騫)。 編號7:調查局109年7月8日調查筆錄(李世仁)。



編號8-1:調查局政風室109年9月17日調政字第10932511470 號書函。
編號8-2:郭詩晃於調查局政風室之報告書。 編號9-1:法務部109年11月11日法人字第10908521560號書 函。
編號9-2:郭詩晃於法務部人事處之報告書。 貳、郭詩晃答辯意旨略以:
一、刑案一審判決對於郭詩晃收受賄賂之過程,僅憑洪村騫迫於 羈押之壓力所為不實供述而為認定,且僅屬一人之供述,並 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茲佐證,實屬違法:
洪村騫於109年6月29日調查局詢問、同日晚間檢察官訊問時 ,乃至109年6月30日上午檢察官複訊、同日下午之羈押訊問 時,皆堅稱並未行賄郭詩晃,然經檢察官於聲押庭利誘威脅 洪村騫後,洪村騫竟因此一改口徑稱有交付500萬元行賄郭 詩晃云云。尤有甚者,洪村騫於109年7月8日再經調查局約 談時,亦直稱害怕被羈押,這是會說郭詩晃有收賄500萬元 的其中一個原因等語。
㈡本案對向犯之一方即洪村騫之陳述,除本身已有瑕疵外,更 無任何積極明確證據可資補強,甚至洪村騫於刑案一審亦當 庭翻供稱有可能誤將未裝錢的水果箱交予郭詩晃等語,故刑 案一審判決唯一用以證明郭詩晃收賄之證據,竟是洪村騫出 於脅迫、前後矛盾、悖於常情之指述,違背法令甚明。二、就行賄動機部分,刑案一審判決認定洪村騫係考量潤寅集團 若遭偵辦,王音之恐將無法支付其每月高額借款利息,且其 先前出借之借款債權恐不獲清償,而認有必要協助王音之云 云。然查:
洪村騫雖稱其與王音之有金錢借貸往來,然亦自承王音之已 將對其之借款還得差不多了;又雖王音之於106年5月間與洪 村騫之妻張麗莉簽訂還款同意書,且洪村騫於106年5月間亦 陸續借款予王音之,然該等債務均發生於106年4月6日後。 ㈡依王音之證述,洪村騫除向其收取還款及利息外,亦會利用 捐獻宮廟、辦理水陸法會等藉口另向其索取金錢,且金額不 低。洪村騫既有巧立名目向王音之索款之前例,以行賄為由 詐騙王音之自屬可能。再佐以王音之當時財力,需經常向洪 村騫夫婦懇求延票,洪村騫豈會冒事後無法受償之風險,為 王音之墊付高達500萬元之賄款?
洪村騫夫婦與王音之間債務關係縱使存在,惟洪村騫於106年 3月間透過李世仁聯繫郭詩晃,詢問有關潤寅集團之事後, 郭詩晃已分別於106年3月17日LINE通話、同年月22日LINE訊 息中嚴正拒絕,足見郭詩晃已明確表達不願就潤寅案與洪村



騫接觸,並無任何另行解讀可能。因此,洪村騫方指示李世 仁假借都更之名邀郭詩晃見面。
洪村騫既已知郭詩晃拒絕與其討論潤寅案,且郭詩晃乃職司 刑事偵查之調查局專員,兩人亦不熟識,縱洪村騫有意為王 音之擺平此事,衡諸常情亦無可能在未探尋郭詩晃收賄意願 前,甘冒遭檢舉風險,貿然手提鉅款登門行賄。 ㈤再者,郭詩晃已於106年3月22日傳訊李世仁表明:「因為本 來也只是違反商會法,很輕微,不要搞得好像很嚴重」,而 李世仁亦告知洪村騫,故洪村騫已知潤寅案並不嚴重,當無 可能因此影響公司營運,則洪村騫自無為確保其債權而自行 決定行賄郭詩晃之動機。
三、就行賄之過程而言,洪村騫先向王音之稱500萬現金裝在「 一卡皮箱」,後改稱其自家中金庫取出500萬現金後,將賄 款裝滿水果箱,所述前後不一且違反常理:
㈠依洪村騫銀行取款憑條所示,其用錢習慣小至4,000元、大至 160萬元,皆自銀行提領,若其家中金庫果真存放高額現金 ,何須為區區4,000元至銀行領錢?
洪村騫於刑案一審曾到庭作證並比出其所稱交付郭詩晃之水果箱尺寸,經當庭測量結果為長45公分、寬25公分、高30公分。惟每束10萬元新臺幣千元紙鈔之尺寸為長16公分、寬7公分、高1公分,即便以最寬鬆的擺放方式,500萬元現金亦無法填滿此尺寸水果箱的四分之一。然洪村騫於刑案一審卻證稱其裝完500萬元後水果箱「差不多滿了」云云。四、就106年4月6日當天洪村騫郭詩晃母親八德路住處拜訪之 詳情,證人謝文永、李世仁與洪村騫所述多所齟齬,且前後 不一,不足為憑:
㈠由證人謝文永、李世仁於109年6月29日首次製作筆錄之內容 ,以及李世仁與謝文永106年4月6日LINE訊息內容,可知當 天流程為:李世仁於12點前先行騎車抵達郭詩晃母親住家, 並確認郭詩晃已到達後,乃通知謝文永告知洪村騫此事,並 先行入內與郭詩晃、郭蕭秀紅寒暄。嗣12點13分謝文永及洪 村騫乘車到達後,謝文永轉達洪村騫之意,要李世仁談完後 出來通知洪村騫,故李世仁於12點17分談話完畢後,乃詢問 謝文永洪村騫之位置,此時洪村騫座車已停在郭詩晃母親 住家外面。而李世仁身為下屬,又負責為郭詩晃、洪村騫引 薦,李世仁乃依訊息中洪村騫之要求,到郭詩晃母親住家外 面等待洪村騫下車,並引領其進入郭詩晃母親住家。之後李 世仁即於洪村騫座車旁與司機及謝文永等人抽煙聊天,待洪 村騫自郭詩晃母親住家出來並上車離去後,李世仁再進入屋 子向郭詩晃、郭蕭秀紅報告都更進度。
㈡由上述流程可知,洪村騫當天若手拿水果箱進入郭詩晃母親 住家,在旁陪同的李世仁不可能沒看見,然李世仁於前述筆 錄中卻證稱洪村騫當天手上未拿東西。惟自洪村騫為免遭羈 押而改稱有拿水果箱裝錢行賄後,謝文永及李世仁為配合圓 謊,一再修改供詞:




洪村騫原於109年6月29日認罪前之偵訊筆錄稱其與李世仁一同進入郭詩晃家,然於羈押庭認罪後改稱其係先行到達。惟於109年7月8日調查局詢問時,又改稱係李世仁確定郭詩晃在郭蕭秀紅家後,告訴謝文永謝文永洪村騫說,洪村騫再下車,且李世仁沒有到車子旁邊。 ⒉謝文永原於109年6月29日證稱李世仁係先行抵達等待洪村騫 ,並引領洪村騫進屋內,然於109年7月8日調查局詢問時, 配合改稱李世仁並未從郭詩晃家中出來迎接洪村騫。 ⒊李世仁之說詞:
⑴李世仁於109年7月8日調查局詢問時改稱係洪村騫先進去郭詩 晃母親住處;後又改稱其確有與洪村騫一同進屋,惟其沒有 注意洪村騫有無帶禮物;嗣又以記錯為由改稱其出郭詩晃家 中時,洪村騫已到達微風旁巷子,洪村騫走到郭詩晃家途中 ,其係面向車尾故不知洪村騫有無攜帶禮物
⑵李世仁於同日移送檢方後又補充稱,因洪村騫有交代其不要 在場,所以其去巡基地。然謝文永於刑案一審卻證稱李世仁 當天走出郭詩晃母親家中,直到洪村騫離開上車,李世仁均 未離開洪村騫座車旁,足見李世仁所述乃謊言。 ⑶又李世仁雖於刑案一審證稱,106年4月6日當天在洪村騫離開 後,伊有再回郭蕭秀紅住家說明都更事宜,但未注意客廳有 無水果箱。然郭詩晃母親住家客廳面積狹小,洪村騫所述尺 寸之水果箱相對顯眼,如真有水果箱放置屋內,自客廳進入 時一眼即能察覺。李世仁連客廳內擺放郭蕭秀紅藥品都能察 覺,豈可能未見更加明顯之水果箱?
㈢何況洪村騫乃李世仁、謝文永之老闆,身為員工或隨扈理應 隨時予以注意,且當日停車地點距郭蕭秀紅住家不過短短數 公尺,中間亦無屏障,除根本未有此事外,難想像李世仁、 謝文永二人同時沒注意到。
五、洪村騫稱其以現金交付500萬元予郭詩晃,若郭詩晃真有收 賄,此500萬元鉅款自不可能憑空消失,惟自本案偵查伊始 ,檢方已全面搜索與郭詩晃相關之地點,並清查郭詩晃及親 友名下財產及帳戶,卻全未發現有異常金流或消費。六、若郭詩晃真有於106年4月6日收受500萬元,以為不移送潤寅 公司案件之對價,豈可能遲至108年1月7日始擬具「案號105 /00000000/192案件,既查無具體不法事證,同意改列資料 參考」之函稿,延宕兩年方將洪村騫口中急迫重大之案件了 結?自與常情相違。
七、雖王音之承認本案行賄犯行,然就其歷次陳述以觀,其請洪 村騫探詢承辦潤寅案之郭詩晃,目的僅在了解偵辦內容,無 委託代為行賄之意,所謂行賄一事係由洪村騫自行決定。直 至洪村騫告知王音之已交付500萬元賄款並要求償還時,王 音之方知悉,雖半信半疑且實無行賄意願,但囿於遭洪村騫 抽銀根之威脅,不得不開立支票。而李世仁更是自始至終均 不知所謂行賄一事。洪村騫王音之與李世仁自無可能在刑



案一審認定之106年農曆年後至同年3月前某日,即有對公務 員違背職務行賄罪之犯意聯絡。
八、郭詩晃並無移送機關所指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即要求協 助升等)犯行:
㈠所謂「郭詩晃於106年4月6日至同年4月27日之間,再透過李 世仁向洪村騫表達協助升等事宜」,純屬李世仁一方之詞; 又洪村騫稱曾請託臺北市調處潘姓前處長協助郭詩晃升等, 然未見有潘姓前處長之證詞以實其說。實則,關於郭詩晃之 人事升等事宜,早於洪村騫郭詩晃因都更案結識之98、99 年間,洪村騫便主動提出。郭詩晃非於承辦潤寅案期間向洪 村騫要求協助升等,且事實上也始終未獲升等。 ㈡何況洪村騫非調查局人員,對於郭詩晃人事升等並無決定權 ,事實上無從影響郭詩晃人事升等,故縱令洪村騫曾允諾協 助郭詩晃升等,要屬「不能犯」,又有何期約不正利益之「 對價」可言?
㈢刑案一審判決已認郭詩晃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自 無移送書所指應予懲戒之情形。
九、郭詩晃並無移送機關所指洩漏關於國防以外秘密犯行: ㈠郭詩晃自始否認將潤寅案已結案一事,告知任何人。僅因調 查案件需要,而請李世仁轉知王音之補提相關資料,然並未 告知李世仁相關資料究竟為何,且該等資料本應由案件當事 人王音之主動提出。該等資料既本屬王音之「自身擁有且知 悉」的資料,其對該資料應無秘密可言。
㈡退步言之,案件「改列資料參考」是否屬「機密」,亦非無 疑。「改列資料參考」意謂該案件偵查已告「終結」,郭詩 晃縱將案件之「程序事項」告知他人,既不違反「偵查不公 開」,亦未透漏任何案件實質內容,更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不 具利害關係。
㈢刑案一審判決已認郭詩晃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秘密犯行,自 無移送機關所指應予懲戒之情形。
十、郭詩晃母親公祭時並未收奠儀。洪村騫告知郭詩晃其無法於 公祭當日到場,有事先去上香,因郭詩晃母親為都更發起人 ,故洪村騫個人包了白包表達心意。郭詩晃雖不願收受該白 包而欲退還,但洪村騫硬塞至郭詩晃口袋。
、綜上,刑案一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 法,郭詩晃已聲明上訴在案。請予以不受懲戒之判決,以符 法制。
、證據(均影本在卷):
被證1:玩具鈔票500萬元放入水果箱之照片2幀。 被證2:郭詩晃手捧水果箱之照片1幀。




被證3:郭蕭秀紅住家客廳照片2幀。
參、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2號刑事 案件電子卷證全卷。
理 由
一、違失事實:
㈠收受賄賂部分
⑴被付懲戒人郭詩晃前係臺北市調處松山站專員(已於民國109 年1月16日退休),職司貪瀆、重大經濟等犯罪之調查及偵 處。其自83年間即有承辦虛涉行號案件,於101、103年間亦 偵辦過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更於任職調查局期間,有長達 7年調任臺北市國稅局監察室之工作經驗,為依據法令服務 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屬有調查 犯罪職務之調查人員。洪村騫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 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富國際公司)、有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有富集團)之董事長;李世仁 (綽號「李文賓」、「阿賓」)係有富國際公司開發部經理 ,被付懲戒人於98、99年間,因有富集團有意在被付懲戒人 母親郭蕭秀紅(已歿)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住處(下稱郭蕭秀紅住處)一帶進行舊屋都更改建,而結 識洪村騫及李世仁。王音之係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潤寅公司)、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易京揚公司)、潤 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琦公司)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頤兆公司)等4間公司(以下合稱潤寅集團)之實際負責 人,自100年初起,即向洪村騫之妻張麗莉借款多年,因而 有金錢之往來及利害關係。
王音之自97年6月間起,指示潤寅集團員工佯以對泰豐輪胎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豐公司)、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福懋公司)等上市公司有不實應收帳款,向銀行申辦應收 帳款融資而詐得借款,俟還款期限屆至,再由潤寅集團各公 司人員冒用前開公司名義,將潤寅集團各公司銀行帳戶內資 金,匯出至潤寅集團各公司在銀行之應收帳款備償專戶(下 稱備償專戶),捏造該等匯款係前開上市公司自行還款之假 象,而持續以此手法向銀行詐貸。潤寅集團員工王喬孍於10 5年8、9月間,以相同手法,冒用泰豐公司名義,自潤寅公 司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分別匯款至潤寅公司設於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忠孝分行及元大商業銀行 (下稱元大銀行)西門分行之備償專戶,經調查局洗防處認 潤寅集團各公司疑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將該案發交臺 北市調處松山站偵辦,並分由被付懲戒人承辦。其後,調查 局洗防處於被付懲戒人承辦該案期間,又陸續檢送潤寅集團



員工施娟娟莊雁鈞等人冒用泰豐公司、福懋公司名義匯款 至易京揚公司設於台灣工業銀行(下稱台灣工銀)營業部之 備償專戶之事證(以下合稱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供被 付懲戒人併案辦理。
⑶被付懲戒人承辦該案件後,即於105年11月間約談施娟娟,王 音之得知此情後,擔憂其前向銀行詐貸之犯行曝光,遂於10 6年農曆年後至同年3月前之某日,前往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號00樓之有富集團辦公室(下稱有富集團辦公室), 詢問洪村騫是否認識承辦該案件之「郭專員」,並請託洪村 騫協助進行關說。洪村騫即指示李世仁向被付懲戒人查證潤 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之承辦人身分,經李世仁與被付懲戒人 聯繫後,確認被付懲戒人確為承辦人,洪村騫即將此情告知 王音之,被付懲戒人則因李世仁詢問乙事,察覺洪村騫、王 音之對其所承辦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已有關注洪村騫( 所涉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考量潤寅集團若遭偵辦, 張麗莉先前出借予王音之之借款恐將不獲清償,認有必要協 助王音之自前開案件脫身,即與王音之、李世仁(所涉非公 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檢察 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洪村騫指示李世仁以談論都更案 之名義與被付懲戒人相約於106年4月6日中午12時許,在郭 蕭秀紅上開住處見面。李世仁於約定當日先自行抵達郭蕭秀 紅住處,待確認被付懲戒人返抵該處後,即將此情通知洪村 騫,洪村騫則待李世仁離開該處後,獨自攜帶裝有500萬元 現金之水果箱上門,並將水果箱置於郭蕭秀紅住處之沙發或 地上,復於離去前刻意提醒被付懲戒人勿將水果箱轉贈他人 。而被付懲戒人基於前與李世仁交談與聯繫之過程,早已對 洪村騫欲就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對其進行關說,並有行賄 承辦調查官之意等情有所查悉,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意,於發現水果箱內有上開現金後,仍收下該筆賄款,以 此作為其不移送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之對價。嗣洪村騫於 106年5月3日某時許,在有富集團辦公室內,向王音之表示 其已墊付賄款50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王音之遂開立面額各2 50萬元之支票2張(票號CA0000000號、CA0000000號)予洪 村騫,以清償洪村騫代為墊付之賄款。
⑷被付懲戒人收受前開賄款後,為包庇潤寅集團,縱其發文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調取潤寅集團105年至106年間前十 大交易對象進銷項彙加明細表後,已知悉潤寅公司、易京揚 公司對於泰豐公司之銷項金額,及潤琦公司、頤兆公司對於



福懋公司之銷項金額,均遠低於潤寅公司、易京揚公司冒用 泰豐公司名義及潤琦公司、頤兆公司冒用福懋公司名義匯至 各該公司在銀行備償專戶之金額,並察覺前開冒名匯款金流 ,絕非正常交易往來之款項,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或其 他不法情事,且其於107年11月20日對王音之進行調查時, 亦已知悉潤寅集團確有在未實際收到應收帳款之情況下,偽 以泰豐公司、福懋公司名義匯款至潤寅集團各公司備償帳戶 ,而有詐欺銀行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可能,卻刻意忽視此 等異常製造金流之情事,且未進一步向泰豐公司、福懋公司 查證交易之真實性,反而於108年1月2日10時11分許,向李 世仁表示案件即將調查終結,要求李世仁轉知王音之儘速補 提泰豐公司、福懋公司與潤寅集團各公司間之交易明細,王 音之即交代潤寅集團員工林奕如前往臺北市調處松山站與被 付懲戒人見面,並交付相關資料。之後被付懲戒人又於該日 下午1時43分許及同日下午6時49分許後某時,要求李世仁再 轉知王音之補提其他匯款資料,待王音之再次交代林奕如準 備將該等資料交給被付懲戒人後,被付懲戒人即在未進一步 查證匯款資料真實性之情況下,驟將該等資料附在卷內佯裝 已為查核,並於108年1月7日擬具「案號105/00000000/192 案件,既查無具體不法事證,同意改列資料參考」之函稿, 呈核後於108年1月8日以北防字第10843502570號書函報調查 局,嗣經調查局以108年1月11日調防貳字第10825502040號 書函准予將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改列資料參考,且被付懲 戒人於同日即調至臺北市調處秘書室負責檔案管理業務,該 案則由被付懲戒人不知情之後手鍾乘文於108年1月15日將該 函文併卷存查,被付懲戒人於獲悉上情後,旋即將此內部調 查結果告知李世仁。
⑸嗣潤寅集團因詐貸資金週轉不靈而倒閉,王音之逃亡海外,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6月21日指揮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潤寅公司辦公室,扣得林奕如之隨身碟 1枚,經送數位鑑識還原檔案後,發現檔案內記載潤寅公司 開立上開面額均為250萬元(票號為CA0000000號、CA000000 0號)之支票2張,支付廠商均為「調查局郭」,始循線查悉 上情。
㈡收受不相當奠儀部分
王音之為感謝被付懲戒人之包庇行為,於被付懲戒人母親過 世時,以致贈奠儀為由,於108年4月7日在洪村騫住處地下 停車場,交付有違正常社交禮儀之10萬1,000元高額奠儀予 洪村騫,請洪村騫轉交被付懲戒人,洪村騫於同年月10日或 11日至台北市第一殯儀館被付懲戒人母親靈堂上香時,交付



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雖不知係王音之所包之奠儀,惟仍 予收受。
二、訊據被付懲戒人坦承確有收受10萬元之奠儀及通知李世仁轉 知王音之補提交易資料等情,惟辯稱:洪村騫未曾交付伊50 0萬元,洪村騫證述交付500萬元一節是在羈押壓力下作成, 所述不合常情,且洪村騫前後所述不符,不足採信,另奠儀 係10萬元,伊用以支付喪葬費用,伊與洪村騫早即認識,收 受當時沒有多想云云,其詳如前述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所載 。關於被付懲戒人是否收受500萬賄賂部分,經查:被付懲 戒人前述收受500萬賄賂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630、2205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12號 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 沒收從略)。其判決理由係王音之坦承行賄,並審酌證人洪 村騫、李世仁、謝文永林奕如莊雁鈞莊淑芬張麗莉 等於偵查、審判中之證言,並依卷內調查局局本部所留存「 被告郭詩晃承辦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卷宗」內之資料、林 奕如隨身碟內還原檔案「支票到期0000000以後A.xls」之列 印資料翻拍畫面、票號CA0000000號支票提回票傳票影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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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