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971號
CHEV,112,彰補,97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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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971號
原 告 HETEROZA SANDRA INASORIA(中文名:珊菈)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承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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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