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610號
CHEV,112,彰小,610,202310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61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柯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33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7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