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206號
CHEV,111,彰簡,206,2023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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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李旬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易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6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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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