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341號
GSEV,112,岡補,341,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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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郭俊民

被 告 吳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2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核定為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
後,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岡救字第4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再
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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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