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35號
原 告 何玠樺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莠茵即佳億化工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