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2年度,242號
GSEV,112,岡簡,242,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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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顏素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
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
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
65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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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