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琬淳、陳景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6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繳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