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綠色地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駱佩筠核發支
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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