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原 告 李冠逸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被 告 彭意堯
侯勝文
劉家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規 定,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