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2年度,511號
PTEV,112,屏小,511,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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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51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邱偉智
被 告 鍾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41元,及其中新臺幣5,220元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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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