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謝廷瑋
被 告 張凱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承翰
謝偉華
(現因刑案遭通緝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羅子暘
陳忠任
吳孟澤
趙紹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
1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其中被告張
凱銘、趙紹經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李承翰
、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
告吳孟澤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