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2年度,161號
ILEV,112,宜小,161,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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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謝廷瑋

被 告 張凱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承翰


謝偉華


(現因刑案遭通緝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羅子暘


陳忠任
吳孟澤



趙紹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
1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其中被告張
凱銘、趙紹經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李承翰
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
吳孟澤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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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