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賴志勇被 告 李蘭君即琉顏翡語精品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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