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135號
SLEV,112,士簡,1135,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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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35號
原 告 劉冠鑫
訴訟代理人 俞德
被 告 李懿陞




李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附民字第363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哲宇現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而被告 李懿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哲宇李懿陞於民國109年7月間某日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加入詐欺組 織犯罪集團,並以LINE及微信軟體,作為指揮、聯繫媒介, 李懿陞負責提領該詐欺組織犯罪集團詐欺所得贓款,李哲宇 負責招募李懿陞加入及提供帳戶資料,並向李懿陞收水後交 水與上手;嗣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 稱可幫忙投資外匯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遂於109年8月10 日12時59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旋遭李懿陞提領,並依指 示交付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致原告受有如上開金額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李哲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以書狀聲明略以:被告 李哲宇現在監服刑中,無法給與原告承諾,待服刑完畢後再 與原告商談和解情事。被告李懿陞則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 字第296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李懿陞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被告李哲宇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有本院 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而本件被告上開行為,係造成原告 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 原告所為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 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 為,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李哲 宇雖以現在監服刑,待服刑完畢後再與原告商談和解情事 為由等語置辯,惟其個人在監服刑之情形,尚不得執為卸 免清償責任之正當事由,況原告並無和解之意願(見本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135號卷第64頁),因此被告李哲宇之 抗辯並無理由。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 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 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0 年5月31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卷第19、21頁),是原告就上揭所 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自送達之翌日即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20萬元,及自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就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七、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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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