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2059號
SLEV,112,士小,2059,202310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林敏娜
被 告 艾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籍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6,另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地台北市○○區○○路000號亦經查無此人 ,而遭退回,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公文封在 卷可稽,顯見被告並未住居於台北市○○區○○路0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