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林敏娜
被 告 艾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籍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6,另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地台北市○○區○○路000號亦經查無此人 ,而遭退回,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公文封在 卷可稽,顯見被告並未住居於台北市○○區○○路0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